政策法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川人社发【2013】4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坝、甘孜、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4号)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我省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海拔地区工龄折算办法和实行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具体范围,以乡镇为单位确定。
二、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折算办法调整为,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三、根据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折算的工龄(不含实际工作年限,下同),按月发放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折算的工龄每满三个月,月补贴15元;折算的工龄每满六个月,月补贴30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折算工龄补贴,再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础上提高15%。
在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按当地与其离退休前累计折算工龄相同的在职人员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按在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四、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从到高海拔地区工作满一年的次月起开始发放。调离高海拔地区的人员,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补贴。从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到我省甘孜、阿坝、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按规定发放的补贴,可继续执行。
五、实行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和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七、有关地区、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实施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2日